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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法务团
地区:山东 - 烟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第二十二条 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明确下列鉴定范围:(一)医疗机构实施有关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二)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三)其他医疗专门性问题。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未明确作出上述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或者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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