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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新疆 - 伊犁
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限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限定。前款限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限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限定分期履行的,从限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未限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奏效之日起计量。本案2010年3月25日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时限,未在此期间申请执行,就已经丧失了依据一审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你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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