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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配件公司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为由不同意金属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金属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在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查明后,依法援引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的规定,要求配件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最终采纳了周皓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支持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配件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如数支付。 详细案情>

  • 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邢某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委托后,周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合法的代理意见。周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应当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在抵押合同中邢某的签字系陈某冒充,经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的再三申请,最终的字迹鉴定结论显示确非邢某所签。最终,法院采取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详细案情>

  • 代理方:原告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原告王某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周律师对于王某与高某的借款合同以及关于利息的约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查阅了相关的法条和审判案例,对案件作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 代理方:上诉人 结果:胜诉
    我的价值: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皓律师是在二审阶段接受董某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的,周律师在庭审中深入剖析了整个案件的事实及理由,认为李某无法贷款是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根本原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皓律师的观点,依法进行了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详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