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此规定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并且,对于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也有相应的规范。
比如,在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时,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且必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业主自治管理能够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