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假释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未被
羁押的
刑事被告人,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
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
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