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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四方面构成特征

代替考试罪四方面构成特征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2 23:48:04 已帮助19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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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四要件

一、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二、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


三、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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