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规定,说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要是超过了二十年,那超过的部分就没效。
等租赁期限到了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不过约定的租赁期限从再次签订之日起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要是当事人没采用书面形式,也没法确定租赁期限到底是多久,那这种情况就被看作是不定期租赁。
像那种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得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比如说,房东和租客签了一份二十五年的租赁合同,那前二十年是有效的,超过的五年就无效。
要是合同是用书面形式签的,而且租赁期限是三年,这就符合规定。
要是没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约定了租赁期限,又没法确定具体是多久,那就属于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