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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的刑事立案的标准

有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的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2-19 18:09:56 已帮助28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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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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