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