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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案件强制执行

法院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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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富裕县人民法院集中警力对一起强制迁出房屋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在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及围观人群进行了一场现实生动的普法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来源于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申请人段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判决后,被执行人闫某一家长期居住在涉诉房屋内,拒绝迁出。

收到此案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的执行文书,并多次找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要求其迁出房屋,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案陷入僵局。该院多次沟通研究,法院决定对该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当日9时许,该院执行人员20余人准时到达涉诉房屋外围,法警迅速在房屋周围拉起警戒线并疏导附近群众。县法院副院长杨春杰、李海波,执行局长霍振刚对房屋占有人闫某进行了规劝,闫某不听劝阻。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干警将闫某带离现场。在县公证处的公证下,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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