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工伤怎么申报,申请
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为
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
劳动合同制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
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
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
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职工发生
工伤时,派遣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