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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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第一次挪用了30万,第二次挪用了20万两次,均没有归还的话,那么总额则由50万来进行计算,这个额度对于日后的判刑是有着非常大影响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公款的认定标准:(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特殊形式的货币: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
业务人员挪用公款是否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看业务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特殊的身份主体。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私财物的情况则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依法成立犯罪之日,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第一次挪用了30万,第二次挪用了20万两次,均没有归还的话,那么总额则由50万来进行计算,这个额度对于日后的判刑是有着非常大影响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公款的认定标准:(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特殊形式的货币: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
业务人员挪用公款是否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看业务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特殊的身份主体。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私财物的情况则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依法成立犯罪之日,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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