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保险条例》里面 有相关对什么部门
工伤鉴定的规定,现提供你参考: 一、工伤鉴定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 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就是我们平常说 的地级市)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 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 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 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 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 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 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 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 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在工伤鉴定前,一般先要进行工 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 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 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 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 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 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 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 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 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 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 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 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 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 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 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 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 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 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 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 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 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 伤的诊断书;含伤病情材料原件(
复印件 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 院急诊
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 出院小结、
出院证、病历本、病情诊断证 明书(申报前两月内开具) 3、工伤职工的
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 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
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 下简称申请人)在接到
工伤认定决定书60 日(生效)后,方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提出工伤
伤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