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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条例》

关于医疗事故责任条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制定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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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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