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由
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分别支付,那些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些由用人单位具体支付,
社会保险法》有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八)
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