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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国有企业清算报告

国有企业注销清算程序可根据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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