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
工伤。因此,上在工作期间出事故的,可以要求肇事者和公司
赔偿。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
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
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
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
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
医疗费、
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
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
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
交通肇事者
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