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1.显失公平在客观方面的认定
按照《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要达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程度。
首先,双方的利益不平衡。利益不平衡要考虑对价的关系。对价是否平等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考虑支付的对价是否与市场价大体相等。另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接受,也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利益是否平衡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认定,特别要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其次,利益不平衡应是严重的。这需要在保持交易的稳定和合同的自由和维护合同的正义以及社会公正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总的原则是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能允许的限度,一方以很小的代价获得了比正常状态下大得多的利益,而另一方则以比正常状态下付出更大的代价而得到很少的利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如合同标的价格大大低于或者大大高于市场价值,或者是在合同中规定了过于苛刻的违约责任等。
从客观方面来讲,本案的涉案房屋位于北京CBD核心地带,从汤姆买受房屋至双方当事人达成买卖房屋合议之日止,房屋价格翻倍至少两倍以上,但是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竟低于汤姆买房时的价格,这样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对价,从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的客观状态来考虑,房屋交易的对价不仅达到了失衡,而且达到了显著失衡的程度。
2.显失公平在主观方面的认定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获得高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没有经验。
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例如,大企业利用其优势订立了不公平的标准合同条款,迫使消费者接受。
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马虎或不细心。例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了解,匆忙地与对方订约。可见,在轻率的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
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欠缺经验仅限于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经验。因为当事人在购买某种特殊的标的物如汽车时,应当适当了解此类标的物的信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备订约的基本知识,不能以这些经验具有特殊性、自己不了解为由而认为合同显失公平。
第二,获利方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在于:明知自己的优势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者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无经验,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