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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残疾标准

一级残疾标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3-04 00:35:46 已帮助16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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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残疾标准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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