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协商,买卖双方达成相同的房地产位置、产权和成交价格,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接受房地产销售管理部门的检查:双方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核对有关证件和产权,必要时到现场实地考察,由估价人员对房地产进行估价。
3. 合同转让:物业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申请登记,经负责人按权限批准后,由负责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2.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