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
工伤保险同时因
机动车事故受到发生时,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因为
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
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
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需要进行交通事故与工伤双
赔偿。而工伤保险属于
社会保险范畴,民事
损害赔偿属于私权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向相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求
工伤认定,如果受害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按照确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即使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受害职工本人或者
近亲属,可以在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及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应当根据受害职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如果受害职工也是
驾驶机动车上下班,则应当适用
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处理;如果受害职工为非
机动车驾驶人,仅仅是行人,则应当适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处理。综合以上分析,只要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符合工伤致害的条件,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
鉴定程序,就应当享受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关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同时,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基于
侵权请求权向机动车方请求相应的
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职工可以享受两种请求权,得到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