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
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