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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以因担心患者受不了打击向其刻意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院不可以因担心患者承受不了打击,向其刻意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
由于一些病情的特殊性,医院可以向患者的家属真实客观地说明病情的真实情况。如需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的治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征得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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