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同意与否。债务人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一般来说,债务转移本质是一种三方协议,债务人是协议主体,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见。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其一,债务转移对债务人来说是免除了债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债务人不会反对。
其二,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其对债务转移强调的要件是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的是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是否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将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机械理解为必须经得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同意。
2、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考察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
3、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虽然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并非债务转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承担是绝对无因行为,一般来说,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替人承担债务。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法官应对引起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对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