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房屋卖了一般不能要回来,买卖行为无效的除外。
2、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作无效处理。
4、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