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购买了房屋却没有进行买卖合同的备案,导致查询房产信息时无法了解到房屋已经出卖的情况,便将房产作为开发商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以上所述的情形,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查封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应当及时向查封申请执行异议、解除查封,申请执行异议应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若是先查封了房屋,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很可能无法通过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因此,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向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应注意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从而保证买受人的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