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债务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是否有一方事后对债务进行了追认,若有则属于共同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像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费用等,若是则为共同债务。
(三)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用于共同经营企业,夫妻才需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