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有下列情形及其他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订立合同后卖家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订立合同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资格;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做抵押的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