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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母子公司业绩资质互用问题

招投标过程中母子公司业绩资质互用问题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024-03-01 16:09:05 已帮助11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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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母子公司业绩资质互用问题
1、资质和业绩都不能互相使用,同时投标也不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子公司,其中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其他公司或子公司的证件不予计分;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的证件不计分。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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