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主要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人主要是建造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完成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后的经营权,除了可以占有、使用土地外还可取得收益。
(4)宅基地使用权是身份权,属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有偿取得,需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划拨的情况下不用交纳。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住房所有权的转移而被动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
(6)宅基地使用权实行“地房一致,地随房走”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处分,也可以不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