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提供:
(
1)提供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行为,双方谁的过错的证据,以及该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材料。
(
2)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法医鉴定、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还应提供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
损害财物的,应提供财物所在地及财物受损坏程度情况,包括实物、照片、证人证言及财物原价值和现残值,经过修复的提供修复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