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有停电梯的权利,每月按时进行的电梯检修除外。电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属于物业共用设备,业主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基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物业收费范围,但是物业不得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等为由擅自停电梯。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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