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事宜。
2、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3、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一定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自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合法的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进行催收,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也可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的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