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公司,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且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而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