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业主与物业公司都没有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的,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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