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辈背负高利贷后离去,其子女在法律上是否应肩负还款之责这一问题,需依照具体情境来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凡超过合同订立之时起满一年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者,皆可被视为高利贷,此等超额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质上债务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然而就本金与合法利息而言,倘若债务人离世,其子女是否有义务代为履行则须依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1.如原父辈系无民事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同时,其子女身为法定监护人,那么根据规定,这些子女们便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2.如前述原父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所当然需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并承受相应后果,因此,他们的子女并无义务代替其父辈偿还债务。
3.考虑到各种情况,如果前述原父辈不幸去世,而他们的子女身为合法继承人,待继承完毕死者所有遗产之后,应承担遗产价值范围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未来遗产超过遗产范围的那部分,他们的子女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进一步来说,子女如选择放弃继承,自然可以免除此类偿还责任。
此外,如果子女主动意愿欲为父辈尽这笔债务偿还之责,鉴于法律也并不禁止,所以这种行为也是允许存在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