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签署买卖房地产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后,为确保未来实现不动产物权权益,依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向相关登记部门提出预先登记的申请。
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防范卖方的一物多售不诚信交易行为给买受方带来的风险,以此作为一种有力的保障措施。
然而,为了在维持买卖双方公平利益的前提下,规避买受方在申请预告登记之后长时间拖延不去办理正式登记手续,从而对出卖方造成潜在损失,法律上对此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
对于买受方而言,其通过预告登记所获得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那就是“当预告登记程序完成后,如债权消失或自具备办理不动产物权正式登记的日期计算起满三个月时,仍未提出正式登记申请的,则预告登记效力将会自动丧失。
”因此,买受方在申请预告登记成功之后,应迅速启动办理正式登记的程序,切勿错误地以为完成预告登记即可安然无恙。《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