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和情节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进行定罪量刑。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几点包括:
1.若个人或团体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行为,那么就将被认定构成犯罪。
2.同样地,个人或团体若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也该视为违法犯罪行为。
3.如果个人或团体参与其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部分军用子弹数量达到了十发以上,气枪铅弹则达到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同样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此之外,如果个人或团体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行为,那么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5.最后,如果个人或团体参与其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都将视为违法犯罪行为。
6.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未能按规定的品种来制造,又或是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话,同样也是违反法律的。
7.此外,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即使没有达到上述数量要求,只要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话,也会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人故意介绍他人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那么将与当事人共同承担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