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采砂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应由职责履行主体——河道管理部门加以处罚。
若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则需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涉及在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无序采砂,引发航道通航条件受损之情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有权要求有关违法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同时将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有权利扣押或者没收原本用于非法采砂的船只,酌情处以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如果由此导致了实际损失,违法者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首先,所谓“非法采矿罪”,也就是指已违反了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明文规定,在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是未经授权擅自闯入全国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区及他人矿区开展采矿作业活动,亦或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确定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类型矿种,即便发出责令停采的通知之后仍决然不予理会,以至于最终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
其次,为了深刻理解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必须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主观层面看,该罪行的实施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取矿产品以谋取暴利;
二是从客体范围来看,本罪所侵犯的权益是国家所建立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所有权;
三是从客观方面观察,本罪的特定情形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私自开办矿场,对矿产资源产生了实际伤害。
此外,本罪的行为主体多数为普通群众,但通常受限于直接责任者,其中就涵盖了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里做出非法采矿决定的领导干部与主要执行人员,以及发起重大非法采矿行动的煽动、组织、指挥者及个体采矿从业者等人员。
最后,从“主观方面”出发,本罪行的实施人多数是在主观思想上存在故意的。
他们的行动意图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大量的矿物质,从而获取不义之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