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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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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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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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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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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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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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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15:46:35

煤矿工伤不报销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取工伤待遇的关键前提。若未完成,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保障后面权益。(2)若已完成认定鉴定却仍无法报销,需先明确不报销的具体原因。若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待遇;单位不支付时,可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再向单位追偿。(3)若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报销,职工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醒:遇到煤矿工伤报销问题时,要及时按流程处理,注意各环节时间要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5-04-08 06:25:36

非婚生子抚养权归谁能变更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遵循一定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考虑到低龄幼儿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2)已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若父母就抚养权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双方具体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3)已满八周岁的非婚生子,在确定抚养权时需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此时孩子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4)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可通过两种方式变更。双方协议变更,只要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益,法院会准许;一方起诉变更,在出现法定情形如一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等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提醒:非婚生子抚养权确定及变更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04:05:54

非农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农村房子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范畴,所以非农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农村房子。(2)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非农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在继承房屋后,可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3)若继承的房屋出现坍塌、灭失等情况,非农子女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重建、翻建,此时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提醒:非农子女继承农村房屋要注意维护房屋状况,避免因房屋坍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不同地区规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2025-04-07 00:03:50

非法拘禁要判多长时间

最近回复:

1.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量刑看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加重处罚。2.致人重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伤残、死亡,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为讨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按上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加重处罚。法院量刑会综合拘禁时间、手段等判断。

2025-04-04 18:35:08

非法经营量刑最高多少年

最近回复:

(一)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个人,若担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及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交代经营情况,争取从轻处理。(二)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提前了解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规定,确保自身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触碰非法经营的红线。(三)若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陷入非法经营嫌疑,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但非法经营罪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

2025-04-04 17:58:54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判多少年

最近回复:

(一)当发现他人非法占有自己财产时,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侵占罪特征。如果是他人代为保管自己财物后拒不退还,或是拾得自己遗忘物、发现埋藏物拒不交出,且数额较大,可收集相关证据如保管协议、证人证言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因为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二)若怀疑对方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可向公司内部的合规部门反映,也可收集相关财物侵占的凭证、职务行为证据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5-04-04 07:04:23

银行默许非本人签字取款担责吗

最近回复:

(一)银行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取款身份核实流程,对取款人身份严格审查,避免出现默许非本人签字取款的情况。(二)储户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密码等重要信息,防止泄露。(三)若发生银行默许非本人签字取款导致储户资金损失,储户先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准备好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违反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义务,就需按此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025-04-03 06:30:41

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判刑吗

最近回复:

(一)若发现对方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收集证据,请求法院让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二)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要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三)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妨碍民事诉讼,可向法院反映,由法院根据情节对转移方罚款、拘留。(四)若对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04-02 18:07:08

非法拘禁时隔一年只有人证没有物证怎么算

最近回复:

在非法拘禁罪里,就算只有证人证言也就是人证,没有物证,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被定罪的可能性。人证要是能够相互印证,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把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这些关键要素都证明清楚,那它是具备证明力的。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只要借助人证等能够证实确实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时间或者造成了一定后果,就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就好比有多名证人都一致表明,在某段时间内,被害人被限制在了特定场所,没办法自由进出,行为人还实施了看管之类的行为,就算没有物证,也能够依据这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起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最终到底定不定罪,是由法院依据全案证据依照法律来进行裁判的。这是因为法院要全面审查各种证据,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平。

2025-04-01 06:30:19

可以告非吸业务员退还本金吗

最近回复:

1. 非吸业务员参与非法活动,其行为易触法犯罪。若客户受损,有权让业务员退还本金。2. 从法律层面讲,业务员作为参与者,对被害人损失有返还责任。客户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本金及可能的利息等损失。3. 诉讼时,客户需提供相关证据,像与业务员的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以证明自身受损及业务员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4. 总之,客户有权让非吸业务员退还本金,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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