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他人签署姓名之情况,是否需要负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获得了他人的授权并按照授权内容为他人签字,那么在此情况下并不负有责任;
其次,若在无委托人授权且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签字,乃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种状况下,善意相关方有权要求代签字者进行债务偿还或针对所受损失寻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超出代理权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仍强行施行代理行为,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相对方有权敦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确认决定。
如果被代理人未能作出任何表示,便可视为拒绝承认该代理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得到追认,善意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其就造成的损失向行为人支付赔偿金。
再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包括:
(1)对于当事方而言,需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
(2)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
(3)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亦不能背离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所有各方都必须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生效。
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1)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压迫等手段与对方签订合同,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利益;
(2)两方恶意勾结,意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权益;
(3)以合法的外观掩盖非法的目的;
(4)损害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