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劳动者在此次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如果已经达到骨折程度,这样的伤害其实已经非常严重了。
我们强烈建议受害者在遭受如此之重的伤害之后,务必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接下来,当伤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并且休息期即将结束之际,受害者应该前往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伤残等级等各项相关鉴定申请。
只有在鉴定结果公布,明确地为我们揭示了相关补偿的事实依据以后,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如何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我们举个例子来具体说明。
比如某个工伤职工的骨头受到了损伤并进行了修复手术治疗。
经过鉴定机关的评估,确认其并未造成伤残级别。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将有责任必须依法承担以下实际产生的赔偿项目:
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与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生活护理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收入。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参考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工资水平、截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时的工资情况、所在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等多方面因素,通过严谨而科学的算法才能够最终得出确切的结果。
毕竟,在此基础上进行无依据的猜测,对于解决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