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
医疗机构,同时责任的产生必须基于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诊疗规范对患者造成了医疗伤害。
然而,若在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未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施行合乎诊疗规范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责任,或者当医务工作人员在挽救濒临死亡的病患等危急状况中已竭尽所能并充分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将无需对
赔偿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