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医疗纠纷专题 > 医疗事故赔偿专题 > 民法典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同时责任的产生必须基于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诊疗规范对患者造成了医疗伤害。
然而,若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施行合乎诊疗规范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责任,或者当医务工作人员在挽救濒临死亡的病患等危急状况中已竭尽所能并充分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将无需对赔偿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最新修订:2024-04-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
扫一扫,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