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数罪的概念及发生时间。
从广义上看,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具体的情况:
(1)在判决宣告下达之前,一个人已经因为多项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而当判决宣告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曾经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仍然有另外一项罪行未被判决(这里我们称之为"漏罪");
(3)接下来,当判决宣告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原被判刑的罪犯再次触犯了新的犯罪(这就是所谓的"新罪");
(4)与此同时,被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的考验期间再次犯罪或被发现存在漏罪的现象也属于此类范围。
二、其次,对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说,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必须涵盖的内容,简单地进行归纳,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1)吸收原则,可以理解为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组合方式;
(2)合并原则,指的是参照刑法中的"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进行判决,然后再综合考虑进行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它的基本观点是:
对于所有的数罪,应该按照最严重罪行的刑罚标准来加重处罚,或者是在所有刑期的总和之下,从数罪当中选择最高刑期,以此作为最终执行的刑期,并且还需要设定一个上限,即不能超过这个上限一定的限度;
(4)最后一种折衷原则则是,在处理数罪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各种可能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