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孩子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首先,若无任何亲生子嗣或仅育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满足收养条件之一;
其次,该家庭需具备承担被收养人的抚养责任、教育培养以及提供必要安全保障的能力;
再者,家庭成员并无医学专家公认的不宜收养子女的各类疾病记录;
此外,家庭成员亦应无任何严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危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历史记录;
最后,当事人年龄需达到法定三十周岁以上。
至于收养孩子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则需要申请人本人亲自向相关收养行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证明资料。
经由受案机关在核实收到的各项证件、证明材料后,再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及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每一项申请都需严格把关,确保整个流程符合程序正义,依法妥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