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医学)相关费用:对于医疗救治工伤所必需的各项费用,要求务必完全符合现行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的报销依据。
(四)康复治疗费用支持。工伤职员若需到与保险部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其产生的费用如能满足现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规定的话,将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支付。
(五)辅助器具购置费用支出。工伤职员因日常生活或需确保就业权益进行必要的辅助设施装配,从而获得必需的假肢、矫正器械、假眼、假牙以及轮椅等设备,其产生的费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应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照付。工伤职工因任职过程中所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有职业病,导致需要暂停正常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救治的话,可以在停工留薪期间享有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每月按时给予发放。
(七)生活无法自理人员工伤津贴政策。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如果有护理需求的,将会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对于已经经过伤残等级评定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进行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员,可以依照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每月定期领取适当的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数额设定。以十级伤残作为参照,其补偿金额为七个月相当于自身工资水平的抚恤金。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取得途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被评为七级到十级伤残者,当原本的劳动合同时限届满、或者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会向职工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同样需要向职工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额度,则由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来具体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