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共有产权人未在交易协议上签名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这需要我们针对特定情境进行深入剖析和细致处理。首先是涉及到夫妻一方出售其与配偶共享产权的房地产的情形。这里需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产权只登记在出卖方单方面名下的,假设买受人和出卖方之间并不存在从中作梗以损害出卖方配偶权益的行为,那么在大多数场景下应该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第二类情况则是产权同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当夫妻中的一方决定出售婚后共有产权的房产时,部分共有人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问题也会出现。在此种状况中,视其为两种不同情境处理:情境一是合同仅由夫妻一方签署,而另一方并未签署合同时,若产权人在登记簿上显示的是夫妻两位,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卖方必须是两个人,然而其中一个卖方并未签字同意售房。面对此类情况,在大部分案例中,我们应将其认定为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情境二是合同仅由丈夫或妻子一方签署,同时代另一方签署合同时,倘若该房屋的产权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我们就得观察另外一位当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如果他们确实拥有代理权,那么这份合同基本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其次,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情境,即数人共同拥有某个财产,部分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部分共有产权人不能未经许可就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因此,当其他权利持有人在此之后并未承认此份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时,应将买卖合同视为无效。但是,如果买受人有充分的理由信赖出卖方有权代理该项合约行为,且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素的话,应认为这份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