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积极促成员工完成工伤申报的行为,有助于尽快解决工伤赔付问题,降低因工伤产生的员工生活混乱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不良反应,同样能够改善公司本身所面临的负面公众形象,稳定在职员工的情绪起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倘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那么从事故伤害产生的日期开始计算,单位必须在30天之内将相关信息提交至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申办;若遇单位未能按时申请工伤的情况,则其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要求的工伤相应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皆由该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假如贵单位已经按规为每一位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当员工遭受工伤时,理应立刻启动工伤申报程序,以保证员工能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