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员工,倘若您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了伤害或被确认为职业病,那么您应该知晓,此种情况下,会有一定的申报时限。
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指导,及时履行相应手续以确保合规性。
决定对工伤作出评估并登记的这种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使得劳动保护部门能够更好地记录和处理这类事务。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状况,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遵守提报时间要求,防止出现预料之外的问题。
对于鉴定申请表格和相关报告来说,设定时间限制的原因在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延长提交申请时间,由于人体自行恢复的特性以及后期治疗的必然需求将会使伤残等级评定变得不够精确。
因此,我们恳请您务必严格遵循相关部门所指定的时限递交材料。
在职工受到了伤害事件之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在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确认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能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形下,工伤员工自身应当从事件发生当日开始计算,一年内发起申请。
如超过一年后仍未提出申请,将无法再享受工伤确认权利。《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