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暨文书均属无效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和相对人因恶意勾结,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违反现行立法以及行政法规中关于强制规定规定的状况;第四,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境下实施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最后,也包含不同领域法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